2021-09-01
2021年8月19日
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 專員 施仲平 發言意見
別讓風機失控!─不良的政策將使風場變戰場
沒有戰略—空白的海域規劃
錯誤的戰術—領海內的限制
加上困難的目標—2035年達15GW
矛盾不全的指南—爭議禁建敏感區
以及偏廢的評分標準—重工選商制度
面對離岸風電第三階段,我們真的準備好了嗎?
一、發展再生能源仍不應僭越法治
「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是海洋委員會的法定職權,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一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進一步重申其權責包含「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經濟部(或者說能源局)7/23公告的「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實際上就是在做離岸風電這項海洋產業之規劃,並該要點附件一所發布之「海域範圍敏感區域」圖資,係該部彙整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供之敏感區域,實屬統合、協調及推動之行為無誤;次查海洋基本法第十三條:「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這是海洋基本法在拘束海域規劃主管機關的原則,我們是個法治的國家,如今,海委會因各種因素現實不能,而出現經濟部能源局越俎代庖的現象,我們退步要求:現行之代位機關,在進行海域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時,也必須盡到上開海洋基本法命主管機關應遵守的「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訂定相關政策與計畫,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以及保障如漁民等海域使用者權益,然而在整份能源局的作業要點中,我們完全看不到這些原則的影子,既然代位執行的機關做不到法律之要求,我們強烈呼籲其應將海域規劃的權責奉還給原主管機關,即海洋委員會。
二、興利益避爭議才是離岸風電該走的路
目前離岸風電與其他海域使用者之衝突,根本原因在於能源局等政府政策規劃不當,目前因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離岸風電發展區域限縮於領海以內,然而同位階之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五條第二項則載名「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利用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國際上各國利用經濟海域資源也早已行之有年,我國政府如此畫地自限的結果,直接造成新興的離岸風電產業在非技術的限制下,因不良的制度設計而被迫在原本就相當擁擠的領海內,與其他既有的使用區域(如進沿海生態敏感區、漁業作業區、航道等)或其他未來可能的使用區域(如海洋保護區、國防火砲試射區等)競爭海域空間,且依照能源局目前僅開放領海內的方案,扣除無法興建風場的高敏感區及水深200米以上的技術限制,以現在單位風場能產生的電量來算,剩下的面積全部插滿風機也無法達成能源局2035要發展15GW的目標,因此我們呼籲經濟部應盡速建請行政院送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並公告經濟海域範圍,讓離岸風電得以如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所示,有效地利用及發展我國經濟海域的風力資源,而將領海內空間歸還近沿海生態敏感區等其他區域作為適當之使用。
三、東拼西湊又相互矛盾的規範將使人民無所適從
整理國際間已發展離岸風電的國家,可發現大致分為漁電共存(如英國)與漁電分離(如德國)的海域規劃模式,然而仔細檢閱經濟部所彙整之海域敏感區域,臺灣本島東北側之海域,因北方三島漁場此一漁業因素全面性排除風電使用的可能,也就是所謂德式漁電分離制,但在澎湖、西岸等各傳統漁場,卻未見同樣因漁場劃設的禁建區域,而是呈現英式漁電共享的海域模式,使得離岸風電規範上出現「一國兩制」的情況,此一現象正凸顯由經濟部主導的「海域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並無一致性,倉促不足且自相矛盾,更遑論具備前瞻性,明顯違反我國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及海域管理法(草案)之精神。
四、知錯不改不是政府應有的態度
我國環評制度雖被賦予強大權力,然審查範圍涵蓋極廣,在人力及時間有限的情況下,很難完整評估所有問題;回顧離岸風電第一、第二階段,許多案子在通過環評後仍出現一連串生態、社會的爭議,可見現有機制無法有效避免問題,我們不斷呼籲身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經濟部,在過去僅考慮工程技術、財務能力的選商機制裡,加入保育生態、友善社會等技術的評分占比,讓優良的廠商可以在篩選階段就勝出,然而,最終的版本並未採納我們的建議,這也意味著過去面臨的問題將再持續十年或者更甚,遺憾之餘也令人十分擔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