渢汎、渢成、渢利風場專案小組初審會議 與會意見

111.10.05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研究專員 施仲平

程序問題

  充分的事前準備才能讓一場會議發揮最大效益。環評施行細則明訂「環說書初稿及開會資訊需於會議前七日公告」,目的即是讓各方參與者在會前能有充分的時間做準備;惟目前會議所討論的標的都已演變為使用「由環說書整理後的簡報」,且常見環評委員要求開發單位「將簡報內容確實納入環說書中」,可見光靠環說書初稿是無法充分準備會議將討論到的所有範疇,因此,我方認為環保署要求開發單位在會前繳交的會議資料亦屬環評施行細則規定開會資訊之一,需在七日前提供;然而近幾次環評會議,開發單位都未能在法規期限內公告會議資料,我們主張會議有嚴重程序瑕疵,應屬無效。

  遺憾的是,環保署卻在會議上主張,官網所公告的會議資料並不屬於開會資訊範疇,該署發函給開發單位的公文僅要求會議前一日中午十二點前提供即可;然而,就算簡報依照環保署的說法不用七日前公開,其函文要求會前一日提供的期限,開發單位也未遵守;無論用七日還是前一日中午來算,開發單位逾期未提供會議資料是不爭的事實,環保署實在不應再以「逾期未達違法」的說詞來替開發單位辯解,強行召開有程序瑕疵的審查會議。

環說書內容問題

  • 同時間打樁協調機制
      打樁噪音對海洋生物的危害眾所皆知,本次審查三案雖承諾連審風場同意時間僅會有1支基樁進行施作,然鄰近海域未來仍可能有他案風場陸續通過,建議開發單位比照其他風場承諾建立施工協調機制,和鄰近海域未來將同時施工的風場協調輪流打樁。
  • 請承諾用最佳噪音防制工法
      目前開發單位環說書文字為「全程採用雙層氣泡幕或減噪阻尼樁錘或導架內建局部氣泡幕或其他已商業化之最佳噪音防制工法」,然而依現行文字將造成未來若有更佳的已商業化噪音防制工法,開發單位仍得選用雙層氣泡幕或減噪阻尼樁錘或導架內建局部氣泡幕等屆時非最優的工法施作,顧建議直接承諾「全程採用已商業化之最佳噪音防制工法」即可。
  • 船速仍然過快
      本三案計畫承諾「施工作業之船隻,行經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邊界以外 1,500 公尺範圍時,船隻速度應控制在 6 節以下。另行經其他海域範圍,倘發現鯨豚時,施工船隻行駛速度亦將調整至 6 節以下。」,然而其他風場乃承諾降至3節,若本案其他條件無相異之處,理應比照辦理,方能達到對鯨豚保護之效果。
  • 打樁噪音閾值仍過高
      本三案所承諾的海域施工噪音累積量百分之五不得超過SEL05160分貝(dB re.1μPa2 s)、單次不得超過SPLpeak190 分貝(dB re.1μPa)以及打樁750m處測量噪音達SEL30s158分貝(dB re.1μPa2 s)十,將採取應變措施等噪音防制承諾,仍然不足!且已違反區塊開發政策環評所要求管制閾值須參國內外最新學術研究近型滾動式修正。建議參考台大楊瑋誠教授研究結論,將海域噪音管制閾值至少下修至137分貝。
  • 打樁之鯨豚保護措施顯有漏洞
      環說書中將打樁半徑750公尺至1,500公尺劃設為預警區,並承諾發現鯨豚進入預警區,則觀察記錄其目擊資料與移動方向,確認鯨豚沒有往警戒區移動跡象,基樁至750公尺處則是警戒區,確認警戒區連續30分鐘無鯨豚進入方可打樁,然而人員目視監看容易受海況影響能見距離,聲音監測法目前也無法精確判定距離,試問開發單位如何確保此套保護措施在海況或能見度不佳的情況下正常運作?如何確保鯨豚能有效被保護?
  • 補救措施毫無功能
      水下聲學在施工前、海域施工期及營運期的監測計畫,備註都出現若水下聲學儀器、數據回收遺失之海象條件不佳,如無法補測測滿14天,將待量測時間滿 24 小時,即回收各點位儀器;然而此補救措施根本達不到監測目的第一點「建立開發各階段之環境品質資料,掌握長期環境品質改變趨勢。」的功能,海保署的建議甚至是每季至少監測20天,而上開補救措施竟妄想以一日之資料建構一季之海況資料庫,這種為補做而補做的應付行為,若達不到監測目的根本毫無意義,完全是為了交差而已!請環保署否決本案並要求提出其他實質有效的補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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